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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“新十条”政策(试行)

  • 时间:2017-11-22 14:34  阅读:5623
  • 文章内容


一、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。

  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,于次年对上年度获得银行贷款,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50%贴息资助,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额为 500万元。对新评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,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。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给予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。

  二、加大科技型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力度。

 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、新三板挂牌的,在享受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,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、30万元;在国内上市的,在享受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,再给予总额 100 万元补助,其中完成股改后补助 15 万元、通过辅导验收后补助 35 万元、上市后补助 50 万元;对于境外上市、借壳上市后企业注册地迁回温州的,在享受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,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。

  三、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力度。

  鼓励企业设立企业研发机构,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、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40 万元、20 万元。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,按省财政补助资金额,给予同比例配套。

  四、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力度。

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,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00 万元、250 万元。对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,每认定一家企业,分别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(众创空间)10 万元的奖励。

  五、加大科技创新平台扶持力度。

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重点实验室(工程技术研究中心)、工程实验室(工程研究中心)分别给予补助 800 万元、300 万元。对承担温州市域范围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在温高校、科研院所,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高校、科研院所资金的 10%用于奖励课题承担机构和重要贡献人员。

  六、加大科技招商力度。

  对于市外引进(迁入)的高新技术企业,享受市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,优先安排用地,从迁入年度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每年对市、区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企业。市内外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、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,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每年对市、区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企业。

  七、加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力度。

  实施市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,加快突破电子信息、生物与新医药、航空航天、新材料、高技术服务、新能源与节能、资源与环境、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共性关键技术;加快移动互联网、物联网、大数据、云计算、智能制造等新技术在特色优势产业的应用攻关。根据申报项目的组织方式、技术难度、研发成本、绩效目标等因素分档次确定财政补助,一类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,二类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,三类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。对企业承担的转化应用类项目,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 25%。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。

  八、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力度。

  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、中国外观设计金奖、浙江省专利金奖、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,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、40 万元、30万元、20万元。对新设立的国家级、省级知识产权维权中心(行业快速维权中心),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、30 万元。

  九、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。

  支持科技服务业做大产业规模、创新服务模式、提升专业服务能力。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,市、区经审核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 10-20%的比例给予成果产业化经费的补助,最高不超过100万。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。

  十、加大科学技术奖励支持力度。

  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、国家技术发明、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、二等奖的,分别给予 300 万元、200 万元的奖励,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、省技术发明、省科学技术进步一、二、三等

  奖的,分别给予 80 万元、50 万元、30 万元的奖励。本政策涉及市区相关企事业单位资金补助,同一单位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,并根据现行财政分配机制由市、区分别承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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